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制度,发现城建档案保管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城建档案破损或者变质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修复。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