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与接收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已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需要变更、补充的,应当经城建档案资料的原形成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补充归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