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并依照国家的规定对耕地质量保护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