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制度和耕地质量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