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投入机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耕地质量保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