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毁损或者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