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