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耕地质量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