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调查耕地质量状况;每五年开展一次详细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