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调查耕地质量状况;每五年开展一次详细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