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