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耕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恢复其基本功能;对受严重污染的耕地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耕地,依法科学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