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向耕地排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