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向耕地排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