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实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工作的属地责任。
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无法确定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按照国家有关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