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安全使用肥料、土壤改良剂、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和低毒、低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