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