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决定予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完毕后,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