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社区康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一)无正当理由在15日内不到执行地报到的;(二)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三)擅自离开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