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