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