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