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