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禁养犬只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