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