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梯级开发的控制和管理,确因区域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在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新建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综合效益评估,报有关机关批准。对资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