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资江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承载力进行论证评估,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不得损害资江流域生态环境。

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