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资江流域的船舶应当依法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合理规划和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