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在资江流域的船舶应当依法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合理规划和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