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