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