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资江流域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监测。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