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资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

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向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