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责任。资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