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逝者的遗体,除公安等司法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检验、鉴定需要外,应当自运至殡仪馆后七日内火化。要求保存遗体延期火化的,延期所产生的费用由要求延期者承担。
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丧事承办人或者遗体移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的,殡仪馆经书面告知三十日或者公告六十日后,可以凭死亡证明,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非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公安等司法机关没有书面通知殡仪馆保留遗体,或者其通知的遗体保留期限已经届满,丧事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的,殡仪馆可以在书面告知公安等司法机关后,按前款规定火化遗体。
不能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移交遗体的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