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火化遗体必须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签署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办理。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正常死亡的逝者遗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逝者遗体和不能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由公安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逝者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没有继承人的,逝者的遗赠抚养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生前的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最后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