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划定,辖区内不具备条件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禁止在国家、省规定的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墓。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