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墓、骨灰堂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提供使用墓(格)位,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的除外。墓(格)位使用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利用墓(格)位进行炒买炒卖或者变相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禁止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墓(格)位。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