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游客集散中心、旅游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购物区域,景区(点)、旅游综合服务站、自驾车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立销售点,销售旅游商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特色商业旅游街区。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