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高原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特色商品品牌。

鼓励种植玛咖、雪菊、藜麦、鹰嘴豆、红花、黑枸杞、黑小麦、党参等高原农作物。鼓励发展高原泉水鸡、牦牛、高原鱼等养殖业。鼓励开发刺绣、民族服饰、挂毯、宝玉石等工艺品以及文创产品。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