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驾游交通线路建设,合理布局观光停靠点、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游、自助游产品,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和服务驿站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