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各专业管线的空间布局、敷设方式、建设时序、保护范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和布局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