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鼓励举报损毁、侵占、破坏管线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