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暂时无法清除的废弃管线,没有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