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信息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