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管线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管线和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负责管线建设的综合验收和档案归集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的规划和数据信息管理,统筹管线的空间布局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管线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热力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通信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