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管线安全运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管线安全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