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管线安全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