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