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