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或者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