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线信息与档案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利用管线档案、信息提供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管线档案、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在使用管线档案、信息数据过程中,使用人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报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