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自竣工测量完成或者管线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