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线信息与档案第四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补绘、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数据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与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连接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汇交管线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