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管线出现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