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线安全与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管线出现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